每日医疗法律小某化名颅骨修补术后死亡

游慧律师简介:毕业于福建中医药大学公管医事法律专业,获得医学学位以及律师证,在校期间,主修医学和法学。

二原告系小某(化名)的父母,年7月14日21:00左右,小某(化名)摔伤。年7月15日凌晨02:00左右,小某(化名)突然哭闹惊醒,家属立即打急救,小某(化名)医院抢救,医院予气管插管和甘露醇降压治疗,检查结果出来,因脑出血量大,医院抢救。随即,小某(化名)医院抢救,于年7月15医院急诊全麻下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内减压术”。医院告知小某(化名)家属气管插管不能放置太长时间,需进行气管切开,于年7月23日对小某(化名)行气管切开术。为进一步行康复治疗,小某(化名)于年9月7日从医院出院,医院康复,年10月11日上午,医院对小某(化名)进行气切封管,在医院康复治疗有明显好转。

为行颅骨修补术,小某(化名)于年11月21日从医院出院,医院治疗。年11月29日行颅骨修补术,术后,小某(化名)于年11月29日19:20予储氧袋给氧行CT检查途中表情痛苦哭闹,出现末梢血氧饱和度下降至90%,医院予小某(化名)镇静并改便携式氧气管给氧后血氧饱和度上升至99%。医院于年11月29日22:14对小某(化名)行拔管后出现哭闹,伴呼吸急促,胸廓见吸气三凹征,立即予丙泊酚镇静后行气管插管,暴露声门时小某(化名)出现呕吐误吸。呕吐物为胃内容物,伴血氧饱和度下降至90%,立即予吸痰管吸除,再次行气管插管,外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并行胃肠减压,插管后血氧饱和度不稳,波动于60%-83%,伴颜面、口唇紫绀。小某(化名)于年11月29日22:50转为深昏迷,出现心率进行性下降至测不出,先后予胸外按压等抢救,医院于年11月30日01:59第一次记录小某(化名)呼吸心跳骤停、心电呈直线,医院就立即放弃继续抢救,小某(化名)随后死亡。小某(化名)死亡后就发生本案医疗纠纷。

二原告委托游慧律师代理本案,游慧律师从医学和法学双重角度分析本案。为查明小某(化名)的死亡原因,对小某(化名)行尸体解剖,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小某(化名)符合麻醉复苏后因气管重度狭窄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福建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福建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诊疗过错在小某(化名)死亡的损害结果中为同等原因,损害参与度为45%-55%,建议为50%。因此,医院对小某(化名)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经福州市某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二原告66万余元。

游慧律师简析:本案启动尸体解剖查明了死亡原因,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为日后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游慧律师建议:医疗纠纷一定要在医学和法学双重角度进行分析案件,不可盲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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