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的消息引起热议。
据报道,年10月16日8时左右去年,胡某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医院就医,但最终还是因为脑干出血,心脏停搏致死,年仅41岁。家属称与公司让胡某长时间加班加点有关,于是向公司进行起诉。
胡某于年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包装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据了解,胡某上有年迈母亲,下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妻子无经济来源。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认为某包装公司安排胡某长时间加班加点,胡某生前12个月中有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7小时工时。公司忽视保障胡某身体健康的基本责任,侵害了胡某的生命权、健康权,最终导致胡某病亡,要求某包装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死亡前一年期间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月工作时间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某包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负有保障包括劳动者身体健康在内的劳动权利的义务,但其经常性地安排胡某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上限进行加班,显然存在侵权行为。
胡某从事的岗位虽经当地人事劳动局批准实行非标准工时制,但某包装公司没有按批复要求制定工时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实施办法,而是根据工作需要随意性地、经常性地安排胡某加班。且在胡某多次向主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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