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上班猝死,人社局说这不算工伤不予

上班时间受伤、身亡算工伤吗?能不能得到赔偿?能赔多少?这些看似离我们恩很遥远的事情,其实并不远!一不小心,就发生了!

一名在深圳打工的女子程女士上班时间突然猝死,在医生已经宣布其脑死亡的情况下,程女士的丈夫仍不肯放弃,坚持抢救。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最终无果,该女子不幸离世。既然妻子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这一请求却被深圳人社局拒绝,理由是程女士的死亡时间并不在48小时之内。于是,程女士的家属将深圳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鞋厂员工上班时间突发疾病身亡

“她下班回来说累,本来已经打算让她做完今年的工作,就回老家照顾三个孩子,谁知道……”坐在记者面前的这位肤色黝黑,微胖的中年男子,在几个小时的采访中,谈及妻子的突然离世,几度落泪,不停往自己杯子里盛水,喝完一杯又是一杯,试图以此平复自己悔恨的心情。透过他暗沉的眼袋,不难发现,他已经许久未能好好入睡。

童先生,39岁,是深圳一制鞋工厂的员工,他与妻子程女士,同在一个工厂上班,两人育有3子女(男童6岁,女童10岁,女童14岁)。童先生告诉记者,就在妻子去世前一个月,程女士下班总觉得身体疲乏,哪知道在年12月29日,她在公司厂房车间突然倒下就再也没有醒过来。

虽事隔程女士去世已半年有多,童先生回忆妻子倒地不起的情形,仍悲痛不已,“她满头发汗,开始说头好痛,过了10分钟,眼球已经往上翻了”。医院,医生说情况危急,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我当时就懵了,完全想不到会有这种情况”。童先生说,程女士在厂里上班一直都有做体检,多年来并未发现有什么身体不适。

48小时内宣布脑死亡家属坚持继续抢救

当时突然晕倒,神志不清的程女士,被紧急医院。记医院作出的死亡记录中看到,程女士因病情严重年12月29日10时48分医院抢救。医生入院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疝形成;脑室积血;脑积水;吸入性肺炎。

据抢救经过记载,程女医院入院时,上了呼吸机,急诊行双侧额角锥颅脑穿刺外引流手术,术后程女士意识依旧是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发展,再次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知病情危重性,随时可能出现死亡。

随后,程女士病情持续危重,神志深昏迷,无自主呼吸,脑干等各种反射均消失。次日(12月30日9时)院方告诉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原告放弃治疗。但童先生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院方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童先生心有不甘,继续要求医生抢救。直至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抢救“超过48小时逝者无法被认定工伤

既然妻子程女士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童先生说,当时按照他和工厂的想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于是,程女士所在的工厂为程女士向深圳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童先生万万没想到,深圳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

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总则说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深圳社保局认定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第十条规定,因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倒地身亡,在抢救未到48小时的时间里,医院已经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基本脑死亡,病情不可逆,没有抢救价值,劝告放弃抢救了。只因童先生对妻子的不舍,心有不甘才坚持要求医生继续用药,导致宣告死亡时间超过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而无法为妻子程女士认定工伤。对此,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最终将深圳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深圳人社局重新对程女士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对簿公堂

原告:“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

被告:程女士整个抢救过程超过48小时,后宣布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

记者留意到,在原告名单上,除了童先生,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包括最小的6岁男童小伟。在深圳盐田人民法院庭审上,童先生一方认为,在程女士的抢救过程中,医生在48小时内已经多次告知家属,程女士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形成引起脑干反射消失,已经没有实际的抢救价值,临床上可以宣告死亡。但是童先生对于亡妻的多年情分实在难割舍,膝下的幼子也难以接受自己的母亲突然离世。童先生在已知道没有抢救价值的情况下,本能作出坚决要求医生继续抢救的决定,致使医生宣告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但被告深圳人社局却依然认定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才死亡,作出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认定的行政决定。

医生解释脑死亡后的抢救其实就是在”尸体“上循环充气,表面上看人似乎还活着,其实已经去世。脑死亡就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做这样的选择”童先生的起诉状中写到。

面对原告的指控,深圳人社局则辩称,程女士在年12月29日早上8时25分左右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与12月31日13时35分抢救失败,宣布死亡,整个过程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深圳人社局要求依法驳回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程女士死亡时间,以超过48小时的为准最终,童先生和三个未成年孩子与深圳人社局的官司,还是输了。记者从深圳市盐田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看到,原告(童先生)医院的抢救过程已经记载程女士于年12月30日基本脑死亡,该时间应为死亡时间。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时间12月31日13时35分作为死亡时间。深圳盐田人民法院认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12月31日13时35分,并不是原告童先生主张的12月30日,因此,程女士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程女士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一)规定,不能视同工伤。深圳盐田人民法院驳回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人社厅:工伤认定的死亡时间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

程女士发生脑死亡后,在抢救的48小时内,医生告知家属没有抢救价值,表面上人似乎还活着,其实已经去世。但医院按照家属坚持继续抢救的要求,继续在患者身上用药,时间超过48小时,直至患者心电图呈直线,全身发绀(青色)等,医生才宣告临床死亡,最后记录在《医学死亡证明》中的死亡时间,也超过工伤认定的时间标准,那么广东省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时,关于人死亡的时间节点,是以哪个时间为准?

据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广东省内工伤认定的政策来说,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时间为准,不以抢救记录中记载的脑死亡时间为准。“脑死亡至少在目前中国来说是不认定为死亡的,按照中国现在的习惯,脑死亡不叫死亡,我们目前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来办,医生最后记录的时间,认定你已经死亡了,没有出死亡证就不认定为死亡”。

律师:应该遵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愿意出发,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

在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的情况下,法院在处理劳动者“经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应当被被认定为工伤?如何平衡法与情的问题?对此,广东省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在行政单位无法举证出脑死亡不等于死亡,脑死亡不可以作为工伤判定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遵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的愿意出发,稍稍偏向劳动者一点,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国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脑死亡不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标准之一,那么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是从保障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那么脑死亡应该作为工伤认定的标准之一。“脑死亡等同于死亡,临床医学都认可,法院为什么就不认呢?我们司法就变成保守了,不与时俱进了”。

此外,梅春来还认为,类似的案例,在广东省内出现不同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一个省内不能出现两种不同的判断,广东省高院应该对同类的案件作出统一的意见的”。

问题来了,工伤认定以及保险是怎么回事?

1工伤认定关键2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工伤情形

  备注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广义的“三工因素”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与工作紧密相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伤害原因与履行职责有关

4

患职业病的

须是国家职业病目录里面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伤害或失踪须因工作原因

6

在上下班途中的必经之路范围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事故原因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必须由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如无事故认定书请出具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3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种情形

具体要件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

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公共利益受伤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旧伤复发

因公、因战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4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1)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工伤备案

重伤3天,轻伤7天内电话备案

交通事故工伤务必事发后报警,报警电话或

(2)工伤认定

(3)劳动能力鉴定

(4)费用报销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天、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

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赔偿标准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赔偿标准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种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赔偿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赔偿标准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赔偿标准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赔偿标准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赔偿标准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赔偿标准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赔偿标准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赔偿标准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赔偿标准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北京市目前社平工资为元,则丧葬补助金为元×6=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增长8.2%。

故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元×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还是经济发达落后,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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