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涉及免责条款中关于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内容是否有效?--戴某达与某保险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告:戴某达,男,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案件事实朱某菊与戴某达系夫妻关系。年9月21日,投保人朱某菊与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编号:),险种包括:某乐享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某医无忧医疗保险和某爱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戴某达。
朱某菊分别于年9月23日、年9月25日向某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保费元、元。其中某无忧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计划2)条款中的特别提示:在部分情况下,我们只承担部分保险责任或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第九条,并作特别提示“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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